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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10-1号

余萍、张先等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萍,张先,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10-1号

原告:余萍,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叶泓,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先,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叶泓,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新时代商务中心21层。

负责人:杨丽华,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媛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伟,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萍、张先与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萍、张先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萍、张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萍、张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萍、张先承担。

审判员  杨婧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辛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