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551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2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30日,被告人范某以伪造的社保卡、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等资料成功申领广某发展银行信用卡(卡号:×××6294)。在2008年5月8日至2009年3月19日期间,范某持该卡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869.45元。在2008年7月22日至2012年3月30日期间,广某发展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信函和派员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但范某一直未能还款。2008年8月15日,被告人范某以伪造的社保卡、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等资料成功申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卡号:×××6916),信用额度为人民币8000元。在2008年8月21日至2009年3月19日期间,范某持该卡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084.41元。在2010年9月6日至2010年11月25日、2012年4月19日至5月4日期间,中国建设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信函和派员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但范某一直未能还款。2008年11月12日,被告人范某以伪造的社保卡、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等资料成功申领交通银行苏宁电器(会员)信用卡(卡号:×××3837),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5000元。在2008年11月28日至2009年3月19日期间,范某持该卡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1214.3元。在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交通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信函和派员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但范某一直未能还款。2012年5月25日,范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二路上苑酒店被抓获。在侦查阶段,范某的家属已经代为赔偿中国建设银行、广某发展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李某、施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授权委托书、中国建设银行报案申请,交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名片、收入证明、交易记录、存款单、资信证明,报案申请、授权委托书、广发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交易记录、迟缴催收记录、证明函,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3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 锦 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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