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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洪泽与曾宪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泽,曾宪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江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李洪泽,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官启,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宪明,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原告李洪泽诉曾宪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泽委托代理人李官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宪明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洪泽诉称,2011年3月,被告雇请原告到其承包的四川龙达建设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工地从事管理工作,约定每月工资4150元。原告工作至2012年1月,被告仅支付原告5150元,尚欠40500元未付。2012年2月2日,被告曾宪明向原告出具欠条,表示公司尚欠的工资由其个人承担支付责任。被告曾宪明出具欠条后一直未支付原告所欠工资,故诉讼来院,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40500元及主张债权已产生的费用170元,合计40670元。被告曾宪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曾宪明雇请原告李洪泽到其承包的四川龙达建设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工地从事管理工作,约定每月工资4150元。2012年1月,原告辞职结算时仅领取了5150元工资,尚欠40500元工资未支付。2012年2月2日,被告曾宪明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原告李洪泽在四川龙达建设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工地工作所欠的工资40500元,由被告曾宪明承担支付责任,而被告曾宪明一直未支付所欠工资,故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除原告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曾宪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吴明珠调查笔录、赵明伦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虽受雇于四川龙达建设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但被告曾宪明系承包建设的项目经营者,已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由曾宪明个人向原告李洪泽支付公司尚欠原告的工资40500元,故双方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他损失170元,无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宪明支付原告李洪泽的工资款405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元,由被告曾宪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开泉审 判 员  余自有人民陪审员  贾朝清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