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56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56号原告张某,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院****。

被告叶某,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院****/div>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韩武娜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博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