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56号原告张某,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院****。
被告叶某,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院****/div>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韩武娜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博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