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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596号

韩金民与李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韩金民,男。被告李亚峰,男。

原告韩金民与被告李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韩金民要求被告李亚峰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经查明被告李亚峰与陕西浩海万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买卖合同,而并未与原告韩金民签订,原告韩金民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金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8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智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权田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