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法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州农商行与宫怀杰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宫怀杰,曾宪法,曾庆堂,曾满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青法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褚玉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宫怀杰。被执行人曾宪法。被执行人曾庆堂。被执行人曾满堂。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宫怀杰、曾宪法、曾庆堂、曾满堂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7日审结。该案(2010)青法弥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存款。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冯翠永执行员 谢国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