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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法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州农商行与宫怀杰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宫怀杰,曾宪法,曾庆堂,曾满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青法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褚玉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宫怀杰。被执行人曾宪法。被执行人曾庆堂。被执行人曾满堂。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宫怀杰、曾宪法、曾庆堂、曾满堂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7日审结。该案(2010)青法弥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存款。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冯翠永执行员  谢国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