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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30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峰与肖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肖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309号原告王峰。委托代理人李维双,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艳荣。被告肖彦。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受理的原告王峰与被告肖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峰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原告王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冬  萍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