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30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峰与肖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肖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309号原告王峰。委托代理人李维双,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艳荣。被告肖彦。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受理的原告王峰与被告肖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峰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原告王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冬 萍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