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成延新。被执行人昌邑市宏达轮胎厂。法定代表人刘秀荣,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延新与被执行人昌邑市宏达轮胎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昌邑市宏达轮胎厂暂无履行能力,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商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的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兴东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伊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