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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沈阳天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元瑞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元瑞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3号原告沈阳天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五号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74274526-3。法定代表人栾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民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大元瑞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丽山路大学城创业园1006室(入驻深圳市百丰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304026-9。法定代表人张国清。本院于2012年9月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沈阳天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元瑞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2年10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原告未按期交纳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天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元,由原告负担,不予退还。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曾伟坚人民陪审员  侯继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古琦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