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谢民一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邱国虎与胡夺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虎,胡夺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一初字第00520号原告:邱国虎,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新社二村新9-1-11,身份证号340405197509160212。被告:胡夺志,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三村83-2-306。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虎与被告胡夺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国虎于2012年10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国虎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邱国虎负担。审 判 长 顾 旭审 判 员 宋成凤人民陪审员 宋怀新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