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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XX连诉被告宋丽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连,宋丽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XX连,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高斌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丽红,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支公司。负责人张春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候军,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连诉被告宋丽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运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付堂审 判 员  张国强人民陪审员  刘志方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