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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田军诉被告优耐特上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劳动或赠与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田军,优耐特(上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36号原告赵田军。被告优耐特(上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卢天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田军诉被告优耐特(上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田军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田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元。代理审判员  党晓俊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