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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仲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