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仲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