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中民终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张升珠与常熟市春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升珠,常熟市春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民终字第1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升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春宇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张升珠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1)熟民初字第0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升珠又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升珠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升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8126元,减半为89063元,由上诉人张升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 茵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宇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