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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921号原告曹某某,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30号。法定代表人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2元,本院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樊世元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