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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341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杭州新时代彩印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时代彩印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3418号原告杭州新时代彩印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69257-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39-1号。法定代表人杨唯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佳樱,女。被告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68号。法定代表人朱邦业。原告杭州新时代彩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诉被告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01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新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佳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新时代公司诉称:2012年7月21日、7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萧山分公司)分别签订加工合同各1份,约定:由原告为萧山分公司加工都市导航第1期杂志3000本、1000本,价款分别为11000元、8200元,合计19200元;价款分别在货物交付后25天、20天内结款,如萧山分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付款,则应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生效后,原告分别于2012年7月30日、8月1日、8月2日按约向萧山分公司交付都市导航第1期杂志3000本、250本、750本,合计4000本,但萧山分公司至今未按约支付价款19200元。又萧山分公司属被告的下属分公司,为此,其对外的债权债务应由被告承担。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9200元,及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9200元,及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被告亿邦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杭州新时代彩印实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加工合同2份、出库单4份,欲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92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亿邦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价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新时代彩印实业有限公司价款19200元,及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杭州新时代彩印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燕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