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819号
原告:张拥军,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消防总队后勤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麻延凤,女,无业。
被告:西安利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万达广场32517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诗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博,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吕斌,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原告张拥军诉被告西安利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航营销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拥军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3日签订买卖斡旋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因购买本市环城南路香港宏信房屋,委托被告提供居间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20万元的居间费,但被告一直未能居间成功,并于2012年6月20日退还原告171740元,尚欠原告居间费28260元未返还。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拖欠原告的28260元及利息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利航营销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居间合同属实,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履行了义务。原告不同意购买已构成违约,现不同意退还,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买卖斡旋金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因购买坐落于本市碑林区环城南路香港宏信房屋一套,居间方的被告兹为中介提供居间服务,被告已提供该房屋资料于原告详阅,因买房承购条件与卖方出售条件尚有差距,买方愿支付斡旋金20万元于被告代为斡旋。斡旋期间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2年4月10日止。其他约定事项,若违约收取房价的3%作为违约金。该房屋认购价为942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被告20万元。2012年6月20日被告退还原告171740元,尚欠28260元未退还。另查,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香港宏信房屋一套,出售人付剑秋并未提供其是该套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居间合同、告知函、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居间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斡旋金,被告为委托事宜,也进行了斡旋,但最终未斡旋成功。在居间合同约定的斡旋期满后,被告已退还原告斡旋金171740元,暂扣原告斡旋金28260元。考虑到被告为居间合同付出了一定的劳务,酌情由原告支付被告斡旋劳务费5000元,下余23260元被告应退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退款的利息500元,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居间合同签订后,由于原告拒绝购买,致使斡旋未成功,所扣28260元系原告应支付被告违约金的辩解理由,因被告未提供证据,其辩解理由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利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拥军斡旋金232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张拥军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519元由被告西安利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419元,原告张拥军负担10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付上述款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虹
审 判 员 蒲 晖
代理
审判员 尹旭鹏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