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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刑初字第316号

被告人廖禄贵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廖禄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平刑初字第31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禄贵,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思旺镇镇北廖东屯**。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禄贵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远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禄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廖禄贵窜到平南县平南镇农贸市场青菜行一水果摊前,趁被害人麦X梅专心挑选水果时,用镊子扒窃了麦X梅放在衣袋里的OPPO牌粉红色滑盖手机一部,被告人廖禄贵在逃离现场时被巡警人赃俱获。经鉴定,麦X梅被扒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赃物OPPO牌粉红色滑盖手机返还给被害人麦X梅。上述事实,被告人廖禄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麦X梅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赃物OPPO牌粉红色滑盖手机照片、作案工具镊子、鉴定结论及通知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禄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公民钱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禄贵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廖禄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禄贵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禄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梁浩林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