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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廖旭与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54号起诉人廖旭,住址重庆市梁平县。2012年10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廖旭的起诉状,起诉人以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为被告,以被告在相关案件中出具虚假报告导致起诉人被追究法律责任为由,请求:被告赔偿起诉人直接工资损失等共计1107343元;被告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羊城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均为背面印有与案件无关内容的纸张打印而成,不符合提交诉讼材料的相关规定,经本院要求起诉人补正符合规定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起诉人仅于2012年10月18日补正了起诉状,至今未补正证据材料。另查,起诉人并非在被告处就医时由于被告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起诉人与被告依法不存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直接民事利害关系,至于起诉人主张被告在相关案件中出具虚假报告导致其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诉求,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在相关案件中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廖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凯审 判 员 麦  合  全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梅(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