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东波与韩自彬、孙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波,韩自彬,孙素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孙东波委托代理人:孙东华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孙柳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被告:韩自彬被告:孙素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波与被告韩自彬、孙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东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