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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东波与韩自彬、孙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波,韩自彬,孙素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孙东波委托代理人:孙东华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孙柳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被告:韩自彬被告:孙素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波与被告韩自彬、孙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东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