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希荣与被告于增贵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荣,于增贵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938号原告赵希荣,女,194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磁县路村营乡东武仕村人。被告于增贵,男,61岁,汉族,磁县路村营乡东武仕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希荣与被告于增贵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希荣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增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希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荣撤回对被告于增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为56.5元,由原告赵希荣承担。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