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31号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婷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鹏达。被告深圳市速极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春。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速极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喻 湜
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
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