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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潜民一初字第00997-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现林与赵晓元、潜山县云漫出租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林,赵晓元,潜山县云漫出租车有限公司,葛卢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潜民一初字第00997-4号原告:李现林,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委托代理人:侯秀强,农民。被告:赵晓元,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被告:潜山县云漫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经理。被告:葛卢送,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负责人:胡旭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现林诉被告赵晓元、潜山县云漫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葛卢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现林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现林在本案未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李现林负担。审 判 员  杨 滨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国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