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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金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凯伦商贸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金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凯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5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金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彩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辉、许苗苗。被执行人陕西凯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辉,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金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凯伦商贸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莲民三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金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65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36540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西安金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