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万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廖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以目前联系不到被告廖某某,待与其取得联系后伺机再起诉为由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金燕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