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韩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223号罪犯韩辉,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O09年3月6日作出(2009)西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3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55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4月1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9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7次。本院认为,罪犯韩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辉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