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民初字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00455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余福胜,洛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