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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康凤英与王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凤英,王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468号原告康凤英。委托代理人罗玉龙。被告王宇。本院2012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康凤英与被告王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康凤英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凤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凤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