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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2236号

徐培照与刘淑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培照;刘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商初字第2236号原告徐培照,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李永军,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刘淑霞,女,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王德志,男,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淑霞之夫。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培照诉称,2011年9月,被告购买宋维先的土豆种共计欠款1350元,该款宋维先已转让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豆种款1350元。

被告刘淑霞辩称,欠款属实,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淑霞欠原告徐培照土豆种款人民币1350元,于2012年11月5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培照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柳孔圣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雅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