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甄会芹与被告李殿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会芹,李殿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甄会芹,女,194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中屈庄村。被告李殿勋,男,68岁,退休工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甄会芹与被告李殿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会芹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会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会芹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长 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