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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宣汉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79年12月21日,汉族,住宣汉县,务农。被告:李某,男,生于1976年9月12日,汉族,住宣汉县,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富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