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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字第02003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告:潘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岚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