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字第02003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告:潘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岚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