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乔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建武与赵金锡、潘爱萍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武,赵金锡,潘爱萍,刘恩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277号原告王建武。被告赵金锡。370725196505080971被告潘爱萍。370725198704112381被告刘恩高。370725197110262396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武与被告赵金锡、潘爱萍、刘恩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及被告赵金锡之妻刘佃美、被告潘爱萍之夫刘恩涛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位于昌乐县宝昌路2935号2号楼2单元401室楼房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恩高、被告潘爱萍及其夫刘恩涛、被告赵金锡之妻刘佃美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