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催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乐清市衍惠电子有限公司、∶林丙良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衍惠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催字第56号申请人乐清市衍惠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丙良。申请人乐清市衍惠电子有限公司因遗失民生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号码为3050005322444628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比依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天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因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到,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乐清市衍惠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王志华审判员 邵成飞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岑益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