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975号原告王某甲,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被告王某乙,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宏峰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慧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