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香波与刘占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香波,刘占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758号原告赵香波。被告刘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香波诉被告刘占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香波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香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新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