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东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方跃平、徐雪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张求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跃平,徐雪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张求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方跃平。原告徐雪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新。委托代理人刘清清、李夏冰。被告张求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跃平、徐雪梅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张求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跃平、徐雪梅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跃平、徐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方跃平、徐雪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林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钱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