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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郧县刑附民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朱圣荣、李星月等与邓海、邓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圣荣,李星月,李金学,邓海,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刑附民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朱圣荣,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星月,女,199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李金学,男,200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邓海,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现在湖北省襄北监狱三监区服刑。被执行人邓波,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现在湖北省襄北监狱三监区服刑。本院在执行朱圣荣、李星月、李金学与邓海、邓波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圣荣、李星月、李金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95017.67元。2012年9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湖北省襄北监狱分别提审了被执行人邓海、邓波,并向被执行人邓海、邓波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邓海、邓波表示其无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邓海、邓波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邓海、邓波在我县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泽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