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商初字第034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留成与苏州韩博厨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成,苏州韩博厨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商初字第0347号原告张留成。委托代理人赵路平,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启超,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韩博厨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旺山工业园天鹅荡路2011号。法定代表人韩跃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凌云,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留成与被告苏州韩博厨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留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留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15元,由原告张留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珩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