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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1129-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钱洁琳与钱新中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洁琳,钱新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129-1号申请执行人钱洁琳,女,199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钱新中,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洁琳与被执行人钱新中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钱洁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未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70元。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扣划执行回案款1970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钱洁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钱新中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1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打印人:王强校对人:刘瑜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