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碑行初字第00088号原告卢昆,出租车司机。委托代理人刘波,男。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于长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宝石,男。
原告卢昆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昆负担。
审 判 长 杨淑香
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安晓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