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847。被告孙某甲,男,汉族,住址:惠州市,现在深圳市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进行劳教改造,身份证号码:×××1113。原告黄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和被告自己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聚少分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孙某乙。被告因吸毒,屡教不改。2012年3月19日从淡水强制戒毒所戒毒两年,出来才一个月时间,又沾上了毒品。2012年5月3日又进了宝安区、金稻田戒毒所,又要戒两年。原告已无法再去承受这段婚姻,感情也已经完全破裂。1、判决原告、被告离婚。2、原告放弃女儿抚养权,愿意负适当的抚养费。3、原告与被告之间无任何共同财产。被告孙某甲辩称:我不想离婚,通过两次改过,我觉醒了。我欠原告太多,请求她再给我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因工作关系而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惠州市惠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生育了一个女儿,取名叫孙某乙,出生于××××年××月××日。被告吸毒,曾两次被强制戒毒,仍未戒掉,目前因强制戒毒在深圳市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进行劳教改造。2012年7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作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婚前感情尚可,但是婚后感情一般,而且被告长期吸毒,屡教不改,给家庭其他成员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也是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因此,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感情事实上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庭审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女儿孙某乙由被告孙某甲抚养,被告在劳动改造期间则由其父母代为抚养,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二、女儿孙某乙(2007年5月1日出生)由被告孙某甲抚养,原告黄某每月应向被告孙某甲支付女儿孙某乙的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盛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