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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刑附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金福与被执行人刘飞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福,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刑附民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马金福,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吉林市机电工程学校。法定代理人:马良伟,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飞,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马金福与被执行人刘飞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1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3688.31。本院于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刘飞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现在押,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金福又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