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滥用职权罪,张某甲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丰刑初字第377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唐山市丰润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2年3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辩护人马玉山。辩护人郭中方。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案件复杂,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儒琦、陈琼、张亚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马玉山、郭中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丰润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期间,受丰润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原局长马景忠(另案处理)指派负责发放市、区两级专项资金--村级农民技术员补贴款。在此期间,其共领取了1300050元村级农民技术员补贴款。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受马景忠(另案处理)指使,违反相关规定,未将该笔村级农民技术员补贴款发放到农民技术员手中,而是将其中的251750元发给丰润区农牧局下属的基层兽医站,将剩余的1048300元村级农民技术员补贴款私自截留,并将其中的998300元用于支付马景忠请客、送礼、买画等相关开支;将其中的50000元,支付马景忠和张某甲等人去新疆旅游的费用。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是从犯,且有立功情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在我担任所长期间,受原局长马景忠在局务会上指使发放一部分,钱是下发农业技术推广站而不是兽医站,剩下的钱不是我私自截留,而是马景忠让我“横连”用。辩护人马玉山、郭中方辩称,(一)、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不能成立。(二)、起诉书指控的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首先一,张某甲不具有发放村级农民技术员补贴款的法定职权。其次,张某甲没有违反丰润区农牧局让他发放农机员补贴款的委托职责。其三,张某甲领取的农业技术员补贴款仅起到保管的作用,并没有擅自决定和使用。(三)、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不能成立。首先,张某甲无主观占有该笔款项的直接故意。其次,张某甲并无利用职务之便客观占有该笔款项的行为。其三,公款旅游认定为贪污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张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贪污犯罪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某甲担任唐山市丰润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2010年下半年,在唐山市丰润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局务会上时任该局局长的马景忠(另案处理)指派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发放市、区两级专项资金--村级农民技术员补贴款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由该局财务科共套取了村级农民技术员补贴款1300050元,存放在其个人银行卡上。被告人张某甲在时任该局局长马景忠(另案处理)授意下,违反相关规定,未将该款发放到村级农民技术员手中,而是将其中的251750元发放给区属相应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由相应兽医站代行职能),将应发放给村级农民技术员的补贴款1048300元截留,并将其中的998300元用于支付该局局长马景忠请客、送礼、买画等相关开支;将其中的50000元,支付马景忠和张某甲等人去新疆旅游的费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另案处理人员马景忠的供述证实,在局务会上确定张某甲负责发放村级农民技术员补贴款事宜,在张某甲将农民技术员补贴款截留后,截留款用于“横连”费用。2、证人王某甲、周某甲、安某甲、兰某、夏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系局务会上确定张某甲负责发放村级农民技术员补贴款事宜,及张某甲领取相关款项情况。3、证人刘某甲、郑某、李某甲、郭某、韩某、李某乙、刘某乙、张某乙、王某乙、张某丙、刘某丙、李某丙、王某丙、冯某、宋某、李某丁的证言证实,张某甲套取村级农民技术员补贴款及实际领取村级农民技术员补贴款情况。4、证人张某丁、吴某、王某甲、周某甲、、于某、安某乙、张某戊、庞某、周某乙、王某丁、鲁某、高某、李福明陈俊义、杨某、刘某丁的证言证实,张某甲截留款开支情况。5、相关书证证实,村级农民技术员补贴款审批、拨付、用途、标准、开支等情况。6、张某甲有关身份书证证实,张某甲为国家工作人员。7、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说明及相关材料证实张某甲有揭发他人犯罪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滥用职权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同时指控的被告人张某甲犯贪污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甲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本案情节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天鹏审判员 陆左刚审判员 许玉山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