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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27号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22)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27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委托代理人俞某,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吴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俞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长期向被告及深圳市恩杰家私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杰公司)提供原材料无纺布,截至2012年7月30日止,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8743.82元,恩杰公司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65547.74元。2012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清单,写明“恩杰公司欠信诺公司上述款项由朗锋公司负责承担清偿义务”原告表示同意,综上合计,被告拖欠原告款项合计人民币624291.56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24291.5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欠款属实,但因被告被其他人欺骗,经营困难,无法在近期内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长期向被告及案外人深圳市恩杰家私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杰公司)提供原材料无纺布。截至2012年7月30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8743.82元,恩杰公司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65547.74元。2012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账清单》,确认了被告及恩杰公司拖欠原告的上述货款,并载明“现恩杰公司因故停业,恩杰公司欠信诺公司上述款项由朗锋公司负责承担清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结账清单》、送货凭证、月结清单、开庭笔录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原告与恩杰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已确认其和恩杰公司拖欠货款的金额,且自愿承担恩杰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624291.56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货款人民币624291.5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43元,财产保全费3642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海俊

人民陪审员  刘立建

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菲菲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