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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张选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村民委员会,张选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562号原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三喜,系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白鹏军,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崇喜,男,汉族,1954年12月13日生。被告张选荣,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选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人民陪审员  张红星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碟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