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磐民二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维永与战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永,战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709号原告王维永,男。委托代理人孙基敏,男。被告战卫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永诉被告战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600.00元,由原告承担300.00元,退回原告300.00元。审判员  金霞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