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维永与战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永,战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709号原告王维永,男。委托代理人孙基敏,男。被告战卫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永诉被告战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600.00元,由原告承担300.00元,退回原告300.00元。审判员 金霞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