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济刑执字第929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齐洪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洪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济刑执字第9299号罪犯齐洪建,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无棣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4日作出了(2006)博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洪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于2012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提出,罪犯齐洪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齐洪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齐洪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洪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0月25日至2014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建淞审判员 周建立审判员 马 敏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逢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