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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190号

李哲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哲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190号罪犯李哲,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曰作出(201O)西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9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李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哲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8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王康喜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