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胡良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良文,郝代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1466号申请执行人胡良文。委托代理人王进辰,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郝代祝。申请执行人胡良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代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刘书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同明